问: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该企业成立劳动关系?如产生纠纷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答:现实中,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但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a、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b、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c、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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