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规定?如何报批这两种特殊的工作制?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按下列程序报批: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应该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生产特点人员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作息安排。方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前应向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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