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花集团网站宣称:鲁花于2003年成为“人民大会堂国宴用油”。然而据有关报道显示,早在同年的12月,江苏省南京秦淮工商分局认定,使用“国宴用油”的宣传违法,对其进行处罚。
据了解,鲁花将“人民大会堂”用于商业宣传,缘于一份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兹同意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鲁花牌食用油的包装物和媒体宣传中使用“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用语,准许其突出使用“人民大会堂”商标字样(手写体)。
消费品营销专家(查看营销专家博客)肖竹青说,之所以使用“人民大会堂”的字样,是企业要增加消费者信心,而且双方是品牌合作,“ 人民大会堂 也是一个高端品牌,有专门的一个广告公司负责此事。”而做这样的合作是需要明码议价的。有知情人士透露,曾有企业希望采用“人民大会堂”字样,对方开价一年500万。燕京啤酒方面则称,每家都不一样,都是单独谈下来的。
知情人士分析,很可能是因为媒体曝光上述内容引起四部委重视,才展开整顿行动。
人民大会堂授权违反《广告法》
事实上,早在2008年,媒体就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人民大会堂”广告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在电视上公开受访时指出,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际上人民大会堂没有权力授予企业可以违反《广告法》,以国家机关或者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机关的这种方式去做广告、卖牌子。有可能这里边有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免费使用,但是不管怎么样,既然《广告法》禁止了就不能用,否则就容易违反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确定的政企分开的原则,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角色的划分,容易使国家机关处于微妙而尴尬的角色,使老百姓怀疑说国家机关又卖牌子了,又有权钱交易了,尽管实际上没有,但是也会玷污国家机关清廉公正的社会形象,贬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刘俊海说。
肖竹青认为,其实去除这样的字样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个公平的事情,“原来是国家的公信力被部分企业利用,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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