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国那家律所提供的服务,不只是免费的法律服务,而是更加多元的服务,包括律所背后丰富的人脉与融资资源。中国优秀律师同样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与各种高端人脉的密切来往对年轻的创业者来说,绝对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该模式的成本是可控的。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随便得到律师服务的,且三个月是一个期限。考虑到创业企业的数量和潜在的企业成功机会。律所如果经营得法,是有可能从中获利的。
第五、用户粘性更高,为企业培育和带来优质案源。中国为创业公司服务的律所都有秦香莲的犹豫,因为收费不高,只等着创业公司做大,上市,自己也能沾光。不过,现实往往很残酷,不少创业公司一做大就成了陈世美,没办法,市场经济……该模式正好可以弥补这个缺憾。虽然律所参股的份额不大,但是这样既可以保证不会触犯关联交易的限制,且使得律所和创业公司更是一荣俱荣,共同发展。
风险何在?
Britton Silberman & Cervantez的实践对于中国的律所经营者绝对是一种思路,但是相应的也蕴含着经营风险。
首先,中国具备搭建这样的孵化平台的条件的律所其实不多。像金杜这类一年十几亿业绩的律所,事情多得做不完,它们不会愿意成为孵蛋的母鸡,耐心等待客户成长。每天求着它们做上市的企业实在太多了。而一些小所,受制于人脉和资源无力承担建设这样一个平台的实力。纵使是像尚伦这种在TMT行业人脉广泛的资深律师事务所,它所搭建的创投平台,也还在试验阶段。
其次,这种孵化模式只适合高新技术行业,像传统企业几乎没有可能有效开展这种模式。科技公司三个月取得惊人进步是可能的,但是像工矿企业却往往没有这种能力,因此就现在的市场来说,还非常狭小。
第三,国内这些与创投行业关系密切的律师事务所,其实收费相比于同行实在是非常低廉了。因此让它们继续降低费用,冒险提供几个月的免费服务,再加上律所现有的松散结构,对于不少律所来说,这是一个很可能极大拉高企业执行成本的决定。
第四、中国一贯是好项目少,热钱多,一个项目要是靠谱,绝对是投行疯追的局面,事实上,只有项目前景不明朗的企业才特别缺钱,而好项目的从业者一般都不愿意让渡股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对赌协议,往往约定的赔偿内容是金钱而不是股份了。
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了律所只能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开展其它经营活动。因此,如何规避法律与管制风险,分配服务的内容,也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了。不管怎样,作为法律行业从业者,笔者真心希望有一个好的孵化平台,能够为律界与创投界都带来一些创新气息,为创业企业创造价值【创业网Cy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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