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7月11日新华网)
安徽省出台“鼓励公务员下海的相关政策”,其初衷是找准公务员“只进难出”的一个突破口,是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改善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的一次有效尝试,这种敢于破冰的勇气值得肯定,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让公务员下海经商确实存在诸多不妥。
首先,与公务员严禁经商的规定背道而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任何企业的入股。但新政不但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还推出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的特惠政策,无疑是对“官商两栖”格局的默许和纵容。如此一来,公职人员的社会关系便成了创业的隐形资本,利用职务之便或其影响力为个人经商提供CYE便利将成为一种常态和习惯,甚至不排除个别不法官员将企业当成其洗钱的工具、腐败的遮羞布,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为经商公务员戴上“紧箍咒”,缺乏制度的约束,其结果无法预料。一旦个别下海经商公务员受金钱引诱而丧失理想信念和基本原则,后果不可想象。
其次,公务员选择下海,就是告别铁饭碗,就应承担市场风险,毕竟“风险与利润并存”。而新政中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溺爱和关照,极有可能将这些特殊的“商人”惯坏,下海成为钻政府的空子,钻政策的漏洞。此外,市场讲求公平竞争,新政的“诸多关照”,会把其他普通商人逼入不公平竞争的困境,下海公务员存在“与民争利”的嫌疑,必将让群众反感,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但改革不仅仅是解燃眉之急,而是要真正的祛除病根,那样的制度才可称得上“良方”,新政中对下海公务员的种种照顾短期来说是对退出机制的有效推动,放长远看,既耗费财政资金,又不利于市场的正常竞争,真的不宜铺开。如果一定要实行,必须要先为下海经商公务员戴上“紧箍咒”,必须在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的前提下,方可“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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