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之三:忽悠和被忽悠
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不要“忽悠”投资人。“忽悠”投资人包括两种:粉饰现在的经营业绩,或夸大将来的经营预测。在投资人全方位的尽职调查下,粉饰业绩很难不被发现。粉饰业绩往往会适得其反,失去本来有可能获得的投资。“忽悠”未来的业绩,也许会有投资人相信,但一定会签相应的对赌协议。一旦发现业绩落差很大,投资人会按协议行使自己的权益,企业得不到好处,反而影响经营,甚至有创业者会因此失去控制权。再者,能被企业“忽悠”的投资人一般都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投资人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此外,企业也要谨防被投资人“忽悠”。在全民PE时代,“李鬼”式的投资人并不罕见。不少投资人总在有意无意间透露自己背景深厚、资金雄厚或政府资源强大等等。最常见的“忽悠”就是:我们在证监会有关系,以后上市就包在我们身上了。这种话基本都是不靠谱的,千万不要当真。如果把这些话作为选择投资人的重要依据,那离上当就不远了。上市的关键是企业的经营,投资人可能会有一些渠道让相关人员了解企业,认识到企业的价值和特点,但不顾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假的说成真的硬推上市,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上市需要经过三家中介机构,证监会上上下下程序不少,最后还要经过发审会。在目前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严查经营业绩真实性的背景下,包装上市更是不可能。
企业股权融资时还需要防范顾问机构的“忽悠”。一些企业由于没有专门的人员,担心在融资过程中吃亏,于是聘请顾问机构代理融资事宜。这本身很正常,但企业也要对CYE顾问机构有一定的考量。顾问机构往往会对企业的一些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的很多问题有较强的专业性,顾问机构不一定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我们就见过一些企业在顾问机构的建议下,用不合法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在不合适的时间匆忙进行股改。这些问题的不合理处理,会成为将来上市的障碍,反而不利于融资。其实,这些重要事项应该在融资后,与上市中介机构和投资人充分协商后进行处理,完全不会影响上市的进程。
错误之四:贪婪,因小失大
股权融资中,双方都应该有起码的契约精神,投资人应该承担投资不成功的风险,企业也不能因为发展好了而反悔。我们2009年投了一家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后企业成长速度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这位“精明”的企业家觉得当初的融资价格便宜了,自己吃亏了,于是想尽办法利用境外销售平台截留利润,找各种借口不规范财务,逼投资人回购退出。其实,企业的伎俩和目的我们非常清楚,但最后我们还是选择了回购退出。一方面,在投资中,PE作为财务投资者确实是弱势一方,在企业和大股东的刻意阻挠下,我们维权难度很大,决意维权的结局基本就是双输。我们不想当“怨妇”,选择了在实现一定收益的前提下退出。更重要的是,我们彻底看清了这个企业家,再有前景的企业,都需要一个有胸怀、有格局的企业家来引领,格局小的企业家是做不出大企业的。
表面上看,这个企业家是得利了,但他也许失去了更多。第一,他失去了诚信,至少在投资圈是这样,这点事大家都会知道,企业以后再融资的时候,理性的投资人就会很谨慎。第二,他失去了时间和机会。按照我们的测算,该企业的实际业绩在2010年就达到了上市要求,如果早下决心规范,早就应该上市了。而现在,经济大环境不好,上市的小环境也不好,真是“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也远非融了一笔钱那么简单。上市以后,意味着企业有了更大的舞台、更高的平台,以及更多的手段来应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变化。合理假设,如果这个企业家境界更高一点,企业的发展一定远比现在好。
如何舍取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
在理论上,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债权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对投资者来讲,普通股的投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但在国内,由于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没有严格的股利分配限制,利用股票融资的成本反而较低,目前的上市公司也偏好于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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