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三:第二大股东“篡权”
同样是在股权分散型企业,第二大股东PK第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情况非常多。美国出现这样的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7%~8%,这时候突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公司,和过去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它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到5%的时候,变成第二大股东,它就开始向散户提出,我希望你们把投票权给我,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干掉老大,因为老大现在做得不好,我的人能够把公司的整个业绩改善。这样的例子很 多。
上市公司景谷林业第一、二大股东股权争夺由来已久。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股东为中泰信用担保公司。历史上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曾跳过董事会直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选,夺回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增持,也是大股东间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资料显示,景谷森达通过去年底的大量增持,其持股比例升至24.42%,取代中泰担保成为景谷林业的第一大股东。当时景谷森达便明确提出,“将委派董事”,改变公司董事会结构。三个月后,中泰担保开始反击。2009年3月2周三至4周三,中泰担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买入逾5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升至24.5%,重新夺回大股东地位。而到2009年9月30日资料显示,景谷森达增持后合计持股25.57%,再度夺回大股东地位。
模式四: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对争夺控制权有附加和约束作用。一半PE的入股计划书,适合采用限制性条款,一旦上市,作用即中止。
限制性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票否决权,如限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是某个交易的规模、商标适用的限制,全部董事通过才可执行,99%都不行。
另一种限制性条款存在于公司章程。我国的股份公司控制权争夺,几乎都是股权争夺,公司法规定,有一些特殊地带可适用公司章程,例如黄光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只要投票数目达到标准,即可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公司章程里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对董事资格的认定,投票权的认定等等。
模式五:反击性的反收购
此措施是针对已经发起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主要通过降低自身公司的吸引力,或增大对方收购成本等方式达到阻碍收购的目的。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所谓“白衣骑士”,是指遭遇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邀请友好公司对自己进行收购,从而挫败敌意收购行为或者迫使敌意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全流通并购第一案”的G武商(000501)控制权之争。G武商在面临持股20.24%的第二大股东银泰系收购威胁时,即与庄胜集团董事长周建和多次沟通,希望庄胜集团必要时担当“白衣骑士”的角色进行反收购。
白衣护卫(white squire)。“白衣护卫”是一种与“白衣骑士”类似的反收购措施,二者的区别在于“白衣骑士”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白衣护卫”则否。1999年12月10日,广州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通百惠”)竞拍取得胜利股份13.77%的股票成为其第一大股东。面临被通百惠收购的危险,胜利股份的管理层利用关联企业山东胜邦企业有限公司(“山东胜邦”)充当“白衣护卫”,先后购得胜利股份的股票并使持股上升至15.34%,超过通百惠成为第一大股东。最终山东胜邦作为“白衣护卫”,成功地挫败了通百惠的收购。
交叉持股。所谓交叉持股指的是关联公司或者友好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股份,一旦其中一方遭到敌意收购威胁时,另一方即施以援手。2004年9月2日,依靠收购兼并而迅速成长起来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身面临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在收购战中,广发证券的交叉持股方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000623)和辽宁成大(600739)三家公司迅速增持并控制了广发证券66.7%的股份,牢牢地占据着绝对控股的地位,成功地挫败了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
焦土战术。焦土战术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反并购策略,目标企业可以将企业最有价值、最具并购吸引力的部分(如专利、商标、某项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等)出售或者抵押,从而降低敌意并购者的并购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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