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考虑协议控制
所谓协议控制,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表决权才会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安然事件之后,这种规则得以改变。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了协议控制的概念。该法第217条规定,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8月25日发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正式将协议控制明确为并购的一种形式。
协议控制并购模式下,出于法律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并购方并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形式常见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交易中。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外国投资者一般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控制其欲收购的目标公司,以规避股权并购的法律障碍。这些协议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等。通过上述协议,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建立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并购方借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利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协议控制实质上是合约关系,因而其稳定性较差,2011年的支付宝协议控制毁约事件使协议控制这种并购模式一度遭遇重大挑战。事实上,在一个较具规模的并购交易中,出于税务方面的安排,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协议控制往往同时使用。
企业并购是整合资源、获取并购效益的重要举措。事与愿违的是,并购失败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大约一半的并购是失败的。并购失败的原因之一便是,不少企业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质量较差,长期以来沉淀了很多的不良资产,还存在大量的或有负债,信息不对称使得收购方对潜在的风险浑然不觉。此时,选择与目标公司资产质量相匹配的并购交易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风险【创业网Cy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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