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存在操作困难
无偿为民营油企提供法律支持的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华表示,如果中石油、中石化无正当理由就拒绝向民营油企供油,或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提高交易门槛,那就符合《反垄断法》(谁将首先祭旗)条款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描述,如果提起诉讼,具有充分的依据。
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也表示,两大集团的垄断地位,完全是38号文件所造成的。民营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只能向两大集团批发成品油,这就构成《反垄断法》第32条关于“行政机关变相限定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行为。
但赵国华也指出,目前在我国,反垄断诉讼或提请反垄断行政审查这两种渠道,状况不乐观。由于相关实施细则尚不完善,诉讼的操作上存在很多困难,“现在,向主管部门表达诉求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但是不排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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