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董正伟进行电话采访。董认为,微软行为已触犯《物权法》、《合同法》、《垄断法》和《刑法》。
董正伟称,前期微软通过打击“番茄花园”等盗版软件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已获得利益补偿,不能再打击用户。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当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并安装了软件之后,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财产所有权就为购买者所有,用户会在电脑中保存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但微软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未经用户同意,肆意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对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构成了威胁。
董正伟称,根据《刑法》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微软通过互联网信息侵入手段,可能会导致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破坏重要的信息资料,危害信息安全,并已经造成互联网恐慌。因此,微软的行为是一种“黑客”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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