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获无罪认定
“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龙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
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
将获国家赔偿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很快,在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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