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金融服务业将向民间资本开放———
日前,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版》,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可能是基金业在中国诞生以来,在销售方面最大的动作。
虽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改变银行垄断基金销售并不断挤压基金生存空间的无奈之举,但其对竞争的鼓励将不仅仅在销售领域,并可能最终改变基金行业的业态。
本次修订稿重点鼓励第三方销售。而在此之前,除了基金公司、代销银行之外,仅天相拥有一张第三方销售牌照。由于遭受银行挤压,这张销售牌照仅仅是个摆设。
而此次新办法修订稿,不仅再次鸣响了基金第三方销售的发令枪,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允许符合专业资格的个人创办基金销售机构(以前只有法人机构可以当股东),注册资本金要求从2000万下降到500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明确了资金安全问题: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在途的销售结算资金性质都属于信托资金,独立于销售机构,确保了销售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
提供了新的收入模式:允许销售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收取“增值服务费”,鼓励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同时,可以向基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
长期以来,国内的基金销售由国有银行垄断,由于机制所限,一直无法在基金投资者的专业服务方面有所突破。
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认为,可以预见,新法规出台后,大量民间的基金销售机构会破土而出,其鲇鱼效应将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关注投资人的真实利益和诉求,带动基金产品的创新,提升投资人的整体满意度。
同时,对于改变基金业目前“重首发规模、轻持续销售”等各种恶疾,推动基金公司实现优胜劣汰等,都具有现实的推动意义。
而将其放到更为宏观的层面,这一销售方法的变革,不仅是基金业的里程碑,也是中国金融服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一大步。
法规的出台,完全符合国务院今年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对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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