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公司来说,10.5%意味着什么?
截至2010年4月30,银信合作规模最大的5家信托公司为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海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规模分别为1640亿元、1490亿元、1450亿元、910亿元、900亿元。假设全部未转入表内,按10.5%的比例需计提的风险资本分别为172亿元、156亿元、152亿元、96亿元、95亿元。
对于资本金本来就不充分的信托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噩耗。实际上,即便是信托业业内龙头老大中信信托净资本亦才24.8亿,而此前刚刚完成增资扩股的中融信托,其注册资本亦仅为14亿。
而对股东分红的限制,更意味着信托公司今后需尽快处理掉银信合作这个烫手芋头。
一位中诚信托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信合作规模冲到700亿-8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好几家,按照2.5%的准备金计提,这些信托公司准备金至少需17.5到20亿元之间,平常信托公司的准备金一般没有这么高,“分红压力很大”。
更让信托公司纠结的是,伴随着银信合作规模的萎缩,信托业平均利润影响明显,2007年以来好光景难以为继。2010年,信托公司利润增长约为20%,而2009年信托行业平均利润较2008年增长99.64%。
截至2010年末,信托资产总额3.04万亿,同比增幅48.29%。其中,融资类业务1.79万亿,占比59.01%;投资类0.73万亿,占比23.87%;实物管理类0.52万亿,占比17.11%。
监管层此番目的在于明确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促使信托公司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
不过现实或许更加残酷。上述中诚信托人士坦言,目前,信托公司谈不上转型,其主要的营收仍然来自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调控步步加码,房地产信托发行利率一直高于13%-15%的水平,甚至一度冲到20%。
“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仍然不是足够确定的。”上述人士分析。
附:银监会通知全文: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业务具有促进银行和信托公司优势互补、丰富我国理财市场产品种类的功能。银监会一直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加强合作,科学发展银信合作业务,满足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与此同时,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本着审慎监管原则,先后下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监管规定,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落实72号文件要求,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科学发展,银监会发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细化72号文件对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三是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红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红。
《通知》是在72号文件执行成效的基础上、审慎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后做出的新规定,厘清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责任。《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对银信合作业务明确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银信合作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将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创新理财产品,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以大局为重,认真思考,切实转变银信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领域的优势,满足理财资金多元化投资运作的需要,并通过持续推出稳定收益理财产品,满足银行维持自身客户群的需要。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势在必行。信托公司应着眼行业长远发展,大力开拓自主管理类业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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