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出台审理指导意见,有助于推动地方金融改革
“看来案情峰回路转了!”8月15日中午,温州本地律师叶剑秋在微博上如是说。叶剑秋之所以难掩兴奋,缘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一天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民间借贷所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解释。叶剑秋手头上,正有一个相关案件尚未宣判,《意见》的及时出台,显然为其厘清案情提供了极大的司法支撑。
事实上,温州市出台《意见》的时间,放在全国看来虽谈不上早,但是其细致程度确是目前国内少见的。除了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清晰界定外,《意见》清楚列举了四种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行为,还提出,企业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将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杨轶清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试验区,不仅要探索体制内的金融改革路径,更要找到适合温州自身发展特色的解决方法。“如果一味地按照体制内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就算最后改革成功了,那么温州的民间活力也被扼杀了。”而温州市中院出台的《意见》,正被看做是一份“接地气”的地方法规文件。
集资案裁量尺度有望统一
根据时代周报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标的额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
事实上,相较于与日俱增的收案数与标的额,真正让人头疼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甚至是金融敲诈之间,一直缺乏一条清晰的界限。民资活跃的温州,一直缺乏一套统一的案件裁量尺度。
“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可能都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因此公众自然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不过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也强调,很多时候,未必是法院主观造成的,“恰恰是由于司法界定上缺乏明显的界限,使得‘同案不同罪’的情况频频出现。”
另一个让周德文担忧的情况是,目前地方政府在民间借贷的态度上,有些“秋后算账”的意味,“对放高利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出现社会问题,就对这些涉事人一抓了事。”甚至在民间借贷的司法界定上,很大程度也是由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决定的。“社会反响大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反之可能就被当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周德文认为,这样的判定,十分不科学。
事实上,与山东省、上海、南京等地相比,温州这份《意见》在出台时间上绝对不能算早。但是从《意见》的细致程度上来看,温州市对于厘清民间借贷这团乱麻的决心,可见一斑。
《意见》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经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典当、租赁、发放贷款等形式进行借贷,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参照适用《意见》。
此外,《意见》还确认了四种无效的借贷行为,包括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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