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业带动就业 辽宁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创业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在规定限额内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优惠
3月1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内容涉及税费减免、资金补助、提供小额贷款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省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本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创业扶持对象的范围,除下岗失业人员之外,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都被列入扶持范围。
政策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在规定限额内享受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的优惠,并且免收管理类、登记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要求,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此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
政策还规定,相关部门所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将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以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创业带头人所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合同,对企业该承担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费用,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将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同时,新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对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要实行挂牌保护,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创业带头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收费和摊派。
根据计划,我省在3年内将对4.5万人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扶持1.5万名创业带头人,并带动9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到2006年底,将创建14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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