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再度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在以往政策基础上,再度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按照最新规定,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愿到基层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贴息。对自愿到基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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