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
2010年底,接到一审判决的盛玉提起上诉,再次强调,家乐福与劳务派遣公司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确认其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白羽强调,尽管与盛玉签署劳动合同的是南方人才,但销售女工对外代表家乐福形象,接受家乐福的统一管理,更为家乐福的利益而工作,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家乐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满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条件,即可确认劳动关系。
在白羽看来,案件的胜败,关系到更多销售女工的劳动权益,而盛玉这一年多来的维权经历,正揭开了国内超市中隐蔽用工模式的弊端。
致诚中心曾对家乐福等超市的用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在超市工作的销售员,95%以上为女性,年龄在28岁-40岁,且农村户口占大多数。她们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完全缴纳,工人们常常没有加班费的长时间超时工作,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并可以被随意解雇。
在家乐福工作的销售员分早晚班,一周一倒。晚班从下午3点到晚10点。但据女工反映,她们从未按时在10点下班,最早也是晚上12点。遇销售旺季,甚至要工作到第二天凌晨5点,且每周只休息一天。至于法定节假日通常是连续加班,带薪休年假则更是奢望。
盛玉曾经向公司反映过休假的问题。例如在春节,威莱公司下发通知,所有人都可以休息三天。但家乐福并不准假。盛玉向威莱公司提出加班工资,而威莱公司方面的理由很简单:“公司通知放假但你自己不休息,我们没法给加班工资”。
但无论是盛玉,还是她的同事们,都未想过要通过法律方式,讨要自己应有的权利。“现在工作不好找,得罪了家乐福,被列入‘黑名单’,再也进不了卖场。”盛玉告诉本刊记者,她有好几个姐妹因为怀孕而被解雇。“她们也觉得,肚子大着还在超市卖东西,很不好意思。公司让回家,便回家生孩子了。”在盛玉看来,正是息事宁人、逆来顺受造就了工人们当下的处境。
不过,上述用工制度在中国得以在法律的模糊地带行走自如,而在家乐福的“原产地”法国,数年前一起相似案件中,家乐福却被判有罪。
2002年1月,由警察、法官和劳动监察员共同组成的队伍,对法国佩皮尼昂(法国第二大城市)家乐福以及其他连锁超市的分店进行了一次检查。这次检查,使法官确信家乐福超市有商业犯罪行为:工人们虽然在超市中工作,却由供货商或劳动力中介机构来支付工资,这“隐蔽的劳动力租赁”行为是法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
所谓的隐蔽雇佣关系,国际劳工组织曾有所界定,其目的在于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家乐福的辩护律师声称,之所以采取此种用工方式,根源在于供应商,“他们想以更好的形象和更直接的方式在超市中与顾客见面”。
而法官认为,家乐福让一些员工从事其正式员工的工作,却由供应商来支付工资。这些“销售人员”不能享受集体合约的权利,也被排除在正式职工都能享有的社会福利之外。尽管他们被供应商以及其他分包商合法雇佣,公司还可以不用为这些员工支付税款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家乐福因为没有向这些员工支付工资而非法获益。法庭宣判说:“法律不应该被规避”。
此起案件经法国多家媒体报道,曾轰动一时。最终,包括家乐福在内的超市、供应厂商以及劳动中介机构都被定罪并处以相应罚金。举报家乐福的工人Bruna Villegas最终获得了由家乐福支付的1.8万欧元的赔偿。她在家乐福工作了18年,曾经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
反观中国,大量类似纠纷中,家乐福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不少法律专家也认为,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她认为,企业应切实的承担起社会责任,而国家的司法更应在这场利益与正义的博弈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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