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玄机
徐进华和马英一样,很多问题是事后才发现,并通过律师梳理才明白究竟。比如在与一茶一坐法庭相见之前,他们都不了解与一茶一坐签订的两个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和以附件形式出现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另一个附件《承诺书》(《承诺书》中徐进华承诺签订合之后立即成立一家公司以“自动承接本合同中甲方(指徐进华)的全部权利义务。”)——有何玄机。
按照前一个合同,一茶一坐在徐进华向其交纳350万现金之后,则将一茶一坐“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徐进华,肯定了徐进华是该加盟店的实际掌控者和操盘者。
一茶一坐则认为,双方又签了一份《委托管理合同》,该店的经营管理权就是一茶一坐的了,并且亏损皆由徐进华承担。
那么,这家店的经营管理权究竟属于谁?签了一份名为“委托管理”的合同,就是一茶一坐的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法复(1993)16号》)所以律师告诉徐进华,该店的经营管理权应该是他的。
当时徐进华没有发现两份合同中有这么多字眼可以抠。他只觉得加盟商拥有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权天经地义,于是后来发生的事让他觉得匪夷所思:
徐进华签约后,便按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一茶一坐,然后回到南通等待一坐一茶为其提供后续的支持服务。
这边,一茶一坐开发部经理郭霖拿着徐进华的身份复印件去了工商局,在徐进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徐进华的签名,注册了一家以徐进华为董事长的“奕欣公司”,来管理这家加盟店。公司成立后,一茶一坐领取了奕欣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刻制了奕欣公司的公章、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了奕欣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
接下来,一茶一坐并没有将奕欣公司的上述证件及财务专用章、公章还给奕欣公司,而且越过了徐进华,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奕欣公司的名义开始与外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开始使用那300万元的开店资金。
由于奕欣公司是在上海南汇异地注册,对上海的一茶一坐加盟店不便管理,不久,郭霖又到上海工商局假冒徐进华、徐妻王青的签名,注册了进华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一系列相关手续。一茶一坐又拿着进华公司的章,继续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以上细节都得到了法庭的确认,以及郭霖本人的承认。
徐进华得知这些情况是好些天以后,一茶一坐通知说,“店址选好了,你来看看。”徐兴冲冲赶到上海长寿路1118号的芳汇广场一看,自己的店已经在装修了!怎么自己事前一点不知道啊?追究原委,才发现了冒名注册等问题。
“我是这个店的老板。”“不认识。”
徐进华查遍两份合同,都没有一茶一坐可以代为注册公司和掌控公章财务章的条款。那么,一茶一坐的理由是什么?他们的说法是,“为了防止加盟商恶意卷款逃跑”。
不仅如此,记者还注意到,一茶一坐在格式化的委托合同里都规定好了,装修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公司、提供设备的公司等,都由一茶一坐指定或“代为采购”。有人私下告诉记者,这些公司皆与一茶一坐某些高层存在关联交易,但记者并未在工商等方面拿到相关证据。
徐进华无可奈何,钱已经给了别人了,他只好善意地相信对方。
怀中复杂的心情,徐进华在自己的芳汇店附近投资买了一套房子,方便就近到店里。可是他又很少到店来看看。因为他这位加盟商,对自己的加盟店而言完全是多余的人。对这个店的一切事务,他说不上半句话。
徐进华给记者讲了一个他自己的亲身经历:2006年9月的某一天,他又接到通知,说“芳汇店要开业了,你来看看吧”。徐进华过去一看,仅需40来人的芳汇店,一茶一坐安排了60多人,而这些人全由自己发工资。
毕竟是开业庆典,徐进华不能砸自己场子,还是招呼上了几个朋友,然后像个外人一样买了几个大花篮,自己摆在了店门口。进店去,服务员把他们当一般顾客一样招呼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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