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对网易财经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了强制缴纳的范畴,“以前的都是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也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并没有规定这两项”。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果佳也持同样意见,果佳表示,将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的意义在于增强了非公有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保障。“之前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这使农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新规草案则用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失。”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主要变化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
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
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http://www.cye.com.cn/zhengcefalv/changyongfagui/201111152174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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