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网Cye.com.cn】广东商事登记改革又有重大突破。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3月1日起,深圳、珠海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并率先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4种新版营业执照。深圳、珠海两地新版营业执照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深圳、珠海市试行的新版营业执照,是自去年3月广东开展商事登记改革以来试点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据称,新版营业执照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并设置“重要提示”栏。与此同时,深圳、珠海市企业登记机关对实施商事登记所需的有关登记申请文书表格、办理须知和办理时限等也作了相应的改革配套。
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深圳、珠海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2012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为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省政府也先后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
目前,我省深圳、珠海、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相关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
改革意义何在
记者观察
深圳、珠海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何在?
首先,它体现了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
目前,国内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此外,改革也将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可以说,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的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新版执照的推行和推广也将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
“审批许可”→“核准登记”
深圳珠海改革强调商事主体意识,政府管理向“有限政府”转变
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南方日报记者特邀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概念
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具体办照时限
深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珠海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两地同时规定,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创业网Cy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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