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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被操纵农夫山泉将起诉


cye.com.cn 时间:2009-12-1 9:52: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我来说两句

  农夫山泉欲起诉相关行政部门

  “砷毒门”终检结果两天内公布

  核心提示:一方面要澄清事实,另一方面公司接下来可能向海口市工商局提请行政赔偿。万不得已,我们要起诉工商局,讨回公道

  每经记者  刘丹  曹晟源  实习记者  陶斯然  发自北京、杭州

        “海口工商已于11月28日将同批产品送至北京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将在两天内公布,此次超标事件很快就会水落石出。”11月30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杨寿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同日,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在杭州召开媒体发布会,展示了当日由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出示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并向记者表示,本次事件对农夫山泉可能导致10亿元的损失,并且表示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赔偿。

        据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主任吴淑良介绍,10月19日,海口市工商局委托技术中心对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50个食品样品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个批次的产品总砷含量超标。

  统一:最快今天出结果

        11月30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强调,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30%混合果蔬、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总砷含量超标的说法并不属实。

        农夫山泉董事长秘书周力称,在上述消费警示对外披露的第二天,公司将从海南市场上收来的同款、同批次的留存产品向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同时送检。

        据公司表示,报告证实上述产品的总砷含量合格。就在新闻发布会开之前的半个小时,公司又收到了来自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也指出,上述两款产品检验含量合格。

        统一同时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了最近的进展称,在前两次的抽检结果都合格的情况下,又和海口市工商局协商将同批次的产品送至北京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最后复检,预计最终的结果将在今天得出。

  农夫山泉:或申请行政赔偿

        除了要证明自己公司的商品没有问题之外,农夫山泉也希望有关方面对公司的损失有个交待。在发布会的现场,钟睒睒向媒体透露:“一方面要澄清事实,另一方面公司接下来可能向海口市工商局提请行政赔偿。万不得已,我们要起诉工商局,讨回公道。”赔偿的金额现在没有具体的数字,他表示这要看最终的损失而定。

        11月30日,海口市工商局王建路副局长也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农夫山泉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海南省工商局的紧急报告。海口市工商局已于11月28日,将同批次的涉嫌产品送至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司进行复检,预计在近日,就会有权威报告出台。”

  统一方面要“冷静得多”

        与农夫山泉方面宣称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同,统一方面要冷静得多,对于海口方面的检测结果,公司表示“非常遗憾”。

        杨寿正表示,公司在11月24日接到了海口工商局的抽检结果通知,当天便将涉嫌超标的该批次产品送至广州有关部门进行检测,11月26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产品合格。公司将海口封存的同批产品再于11月27日送检,检测结果也是合格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走访北京的易初莲花、物美、快客等超市均发现相关产品仍在销售。

        据悉,此次海南查出的问题饮料由该公司设在广州的厂家生产,仅销往广州和海南两地。“上海地区的产品均由昆山的厂家生产,目前没有质量问题。”

        “北京权威检测机构是我们双方都认可的,一切等结果出来才能确定之后的行动。”杨寿正说。

  海口工商部门暂未回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致电海口市工商质检部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监管质监部门一般采取源头控制制度,此次几款问题饮料产品并非本地生产,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对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同时,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对此,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执法部门公布产品监测报告其实就是对企业做出评价,这一评价应该建立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做出。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则认为,如发现重大“安全危害”,工商部门有权跳过“复检”直接发布信息。但前提条件是,情况是否属于紧急和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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