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多项措施及优惠政策,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并强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通知》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并提出11条优惠措施,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这些措施中包括,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等。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要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在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的同时, 《通知》也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重准入、轻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行为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监管,不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通知》把加强监管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本文来源于创业网cye请尊重劳动果实。
在执业行为的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方面,《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基本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同时,《通知》还指出,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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