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质量将不再成为房屋纠纷热点
以前房屋方面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基于房屋购销合同和房屋质量问题上。可以预见,《物权法》实施以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将进一步深入人心。关军判断,业主或准业主与开发商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对抗将加剧。
以往开发商对小区会馆、车库、绿化等问题一般采用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购房者对此不够敏感。“我们国家的业主还没有这方面的观念。”关军指出,因此实践中购房者对车库归属、会所归属等问题的异议比较少。“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民众物权意识被唤醒,此类问题将逐步增多。”她说。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唤醒和促进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而其中对不动产案件中权利和保护将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凸显。另一方面,关军认为,本次《物权法》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太多突破,但对房改政策施行后百姓对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限的担心,将在《物权法》中得到很好的解决。
住宅期满后续期等待实施细则
目前,有很多商业用地都改作住宅用地来卖。有的开发商对购房人宣传的是住宅用地,结果购房签约后购房人发现是商业用地。按照即将实施的新法律,商业用地在使用期满时是不能自动续期的,这对公众的影响很大。刘承韪博士表示,自动续期可能预示不用交土地使用费,照顾了老百姓的意见。
不过,费安玲教授对此发表不同意见称,住宅用地70年到期之后续约的问题,《物权法》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期满之后是否交使用费并没有规定。这需要一个配套法规来解释,不是司法解释能够规定的。
10月1日前案件不适用新法
关军告诉记者,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新法律实施前的案件往往是不需等到新法实施后按新的规定来审理的。
至于那些发生在新法正式实施后的案件,不论起诉时间是否在新法律实施前还是施行以后都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因为法律的适用一般以行为发生时有效施行的法律规定为准,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能会参照新法规定。
明确物权有利社会和谐
以往人们对私有概念陌生和淡薄,对私有财产归属缺乏安全感。丧失对私有财产追求和创造财富的兴趣,处于既“仇富”又厌恶“大锅饭”的矛盾状态。“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创建都是不利的。”关军认为。
此前,我们忌讳提及私有和私有财产的概念。而《物权法》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论权利人身份的高低贵贱,国有还是私有,也就是说《物权法》加强了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物权法》的意义和重要性随着其实施将逐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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