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等进行了审议,其中《国有资产法》在此次二审中做了六大修改。
明确“暗箱操作”交易无效
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为此,草案增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范围拟扩大
此次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扩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范围。草案第十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严防子公司流失国有资产
此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对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做出规定。
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把握
此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修改关于国有企业董事长和经理不得一人兼任的相关规定。
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该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重要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任免
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按照现行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此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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