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四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宽裕,但仍要缴个税。
专家建议,确定个税的免征额,可以考虑“赡养系数”因素。比如,同样是一家三口收入3000元,如果一对夫妇两个人都有收入(即每人月入1500元),那么,其赡养系数就是1,就用其收入乘以1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来纳税。但如果一家三口只有一人工作,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0.5,这样他的纳税标准就是用收入乘以0.5再来计缴个税。
据说,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个税都是“家庭税”:
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
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
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但实施“按家庭扣税”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这也是各界争论较多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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