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
金融国资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
明确金融国有资产纳入该法
这三点修改意见包括:首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适用本法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曾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不明确。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二条中只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即明确了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