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一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旨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共分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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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个体户管理费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放宽个体户经营范围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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