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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住宅创业”须慎行


cye.com.cn 时间:2009-3-24 23:24:03 来源:大河网 作者:赵光瑞 我来说两句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一举出台了支持企业发展的30条措施,其中规定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和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在区县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3月24日《新京报》)

  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利用住宅创业,是一项宽松的创业政策,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又一个有利条件。尽管北京市工商局同时明确,“如果是在居住集中的居民楼内开公司,需遵循 “民宅经商”3个条件才能办理,即要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业委会开具证明,签署住宅变商用的承诺等,还不得从事餐饮、歌舞娱乐、上网、生产加工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是这样的“住宅创业”仍须慎行。

  “住宅创业”首先改变了房屋性质,这种改变对于许多小区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房屋性质改变,事先入住的居民买房前并不知情,如果有些小区居民事先知道本小区的住宅有的今后会作商业用途,可能就不会购买本小区的房子。虽然明确“住宅创业”要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但是在客观上,相关业主已经处于被动。

  “住宅创业”无疑也增加了小区物业管理的难度。在居民区实行“住宅创业”,必然会增加外来人员的流动量和复杂度。小区安全、卫生、秩序等都会受到影响。有些社会管理功能小区物业管理并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部门深入小区实施管理也有不便,“住宅创业”可能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由于“住宅创业”的工作场所是在住宅内,因住宅的私密性特征,这样也也给从业者的安全带来了不利。如果针对“住宅创业”者作案,从业者就很难防备,也难以获得外界的帮助。从而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住宅创业”政策虽然有利于大学生创业,可是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能忽视。从长远规范来看,这样的政策应该是权宜之计,不能不加以限制地发展。假如进行“住宅创业”,还应有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尽量防止和减少可能的不利因素产生。社会管理也应该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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