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免10项费用
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年内可免交十项相关费用。
按照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包括以下十个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发改委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下岗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一直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集中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并有利于大学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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