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税收减免外,还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中规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业减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
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免收档案管理费
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对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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