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规定介绍 1.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异 根据公司法, 公司共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类(公§2)。 前三种公司最大的差别在于股东之责任范围。 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由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及部份无限责任股东组成。 第二类及第四类(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皆负有限责任, 但有以下主要差别: (1)人数门坎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组成(公§98);股份有限公司则由二人(自然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成(公§128)。 (2)资本v.s.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称做“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则分为股份,每股面额10元;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公§140)。 (3)资本转让程序 有限公司股东非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予他人。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公§11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公§163)。 (4)表决权 有限公司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公§102);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有一表决权(公§179)。 2. 无表决权特别股相关条文 (1)法源 公司发行特别股时,应就左列各款于章程中定之: 一、特别股分派股息及红利之顺序,定额或定率。 二、特别股分派公司剩余财产之顺序,定额或定率。 三、特别股之股东行使表决权之顺序限制或无表决权。 四、特别股权利、义务之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2)股数限制 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者,得同时发行普通股及特别股(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条第一项第六款参照)。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之特别股股数,现行公司法尚无限制(经济部770823商第25389号)。 (3)转让限制 特别股得否转让之规定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于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转让。惟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公司对员工行使承购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间不得转让,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即员工承购发行之新股,有限制时间不得转让规定,此亦包括发行特别股之情形),并为叙明(经济部930312经商第09302036930号)。
3. 技术入股相关条文 (1)法源 股东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或公司所需之技术抵充之;其抵充之数额需经董事会通过,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条之限制(公司法第156条第7项)。 (2)技术作价入股登记释疑(节录) 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种类,除发起人之出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参照)及公司法另有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但书参照)外,以现金为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定有明文。准此,公司登记实务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以现金出资为原则,公司所需财产抵缴为例外,至劳务及信用均不得为出资之标的。如持有特殊技术之人提供其技术上之劳务为出资者,或者公司自行研发之技术充作员工之出资者,自非所允(经济部890914商第89216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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