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盐城城北的史女士,当地某超市买了一袋“台尚”综合水果味的流汁果冻,共有5小瓶。20日上午孩子在吃其中一瓶时,吸了小半就吸不动了,史女士发现软瓶中有一张“小纸条”。厂方代表拿过史女士保留的半瓶果冻样品看了一下后表示,不管哪种食品都会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以一赔三,考虑我们是生产厂家,最多赔十袋果冻。”当史女士与其争辩说要继续投诉时,厂方代表掉头就走,丢下一句“你爱干吗干吗!”后扬长而去
消费者吃出异物,本来就是一件令人愤怒的事情。更何况吃到纸条的是娇弱的孩子。好在食品并未对孩子造成直接的伤害。然而更令人愤怒的是,面对消费者投诉,厂商似乎并未反思自己,没有一句诚恳的道歉,抛下一句“依据国家法律,以一赔三,考虑我们是生产厂家,最多赔十袋果冻”,态度之恶劣,令人失望。
“依据国家法律,以一赔三”,看到这段,笔者不禁要问,是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规定?以一赔三,适应哪种情况?相关法律的文件,有无让史女士过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在判决此类事件时,往往会考虑消费者的精神损失等其他损失。以一赔三,实物赔偿,显然是厂商为忽悠消费者而信口开河。而一句“你爱干吗干吗!”,反应出厂商对此类事件十分轻视。
还原事件过程,厂商的作法可以归纳为:第一步,搬出所谓的相关法律,忽悠消费者。第二步,十倍实物赔偿,以利益诱之。第三步,无视消费者,拍拍屁股走人。笔者不禁要劝厂商,忽悠消费者,得不偿失。一方面,食品有异物,已经伤害企业声誉。另一方面,对待食品质量问题,态度蛮横,更损企业形象。给厂商支个招,首先,应向史女士诚恳的道歉。毕竟,错在自己。其次,查明果冻小纸条是从何而来,一是让消费者吃个放心,二是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再者,赔偿还得依据相关法律,忽悠消费者,最终伤害的是自己多年经营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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