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解读: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机构,是比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数额极大而被判重刑,除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外,其他3罪皆可致死刑。此类金融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事件中,很多民营企业家为融得资金都会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要么死刑、要么无罪,争议很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处罚。
合同诈骗罪
解读:近年来,随着国门的不断开放,国际公司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然而,国内经营理念的相对落后,使得此罪名成为埋在企业家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解读:为加大打击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条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量及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解读:2009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为实现公司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经营者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剥夺了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中国证券市场在健康发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块绊脚石。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解读:近年来,行贿罪显现出了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的特点。
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解读:这两项罪名本意是为规范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使用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所有权。但实践中此罪却常常成为企业股东、高管之间争夺企业经营权而至对方于犯罪的“武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解读: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死刑的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读:“三鹿奶粉”事件已经成为印在国人心中的此类标志性事件。
非法经营罪
解读: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来的罪名,本意针对集中特定情形,但刑法条文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兜底条款的表述,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是的非法经营大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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