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形式,这些国家的养老服务产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服务产业起步较早,积累了大量经验。总体来看,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具备了多样化的服务方式,提供了丰富的服务内容,基本上满足了国民的养老需求。作为养老服务产业重要载体的老年住宅,其发展模式尤其值得借鉴。
英国
老年住宅是英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69年,英国住房建设部门和地方政府就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标准。与此同时,针对有生活自理能力但无人照顾的老人,政府还推出了专门的社区老年公寓,对其进行收养。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老年住宅有三种类型:一是针对可以独立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内部无障碍设计的老年人住宅;二是在上述老年人住宅的基础上,增设常驻特别管理人员的住宅,通过紧急联络用通信系统,把特别管理人员住宅和各老年人住房联系起来,管理人员应对老年人住户的突发事件,并就老年人发生的某些问题与有关部门联系、调节;三是第二类住宅在服务的基础上每天最少提供一次饮食服务的老年住宅,其服务对象为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美国
1965年,美国制定了《老年人法》,按老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意愿,将老年居住建筑分为独居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安养社区5类,并对不同的老年居住建筑的设施和居住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老年公寓又可分为三种:一是自住型老年公寓,专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设计,有生活配套设施和丰富的娱乐设施;二是陪助型老年公寓,不需要24小时医疗照顾,但有打扫室内清洁、穿衣洗澡和膳食等服务;三是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陪助型老年公寓所提供的服务外,该类公寓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的特护房间一应俱全。
美国老年公寓大多为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老年人及其子女都对老年公寓具有较高的认同程度,需求较大。一般是入住初期交纳一笔入住费,然后每月再交纳租金,租户过世后其继承人可以得到相应金额的租金返还。
日本
日本颁布有《老年福利法》、《长寿社会对策大纲》等法规,从收入保障、保健福利、社会生活和居住环境四个方面推进老年住宅发展。老年住宅可划分为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院等三类,身体健康者居住老年公寓,身体虚弱或需要看护者主要居住在养老院和护理院。住宅部门负责建立老年公寓,针对高、中、低不同的经济阶层,开发“高级公寓”、“年长者住宅”、“银发住宅”;福利部门负责建立养老院、护理院,分别称“收费养老院”、“低费养老院”、“护理院”、“特别护理院”。
为适应家庭核心化倾向,日本研发建造了一批供老年人与家人同居的新型住宅—“两代居”,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同居寄宿型,同户门、同厨房及起居室,老人居室仅附厕所或简易烹调设备;同居分住型,同户门,厨房、浴厕及起居室全部分开各自配套;邻居合住型,分户门,同起居室,浴厕及厨房分用;完全邻居型,分户门,起居室相通,浴厕及厨房分用。
瑞典
瑞典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其住房政策以扶助老年人独立生活为目标,同时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长期居住在熟悉的地方和环境中的意愿。凡是领取国家普遍养老金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到住宅津贴。不适于年老者居住的一般性住宅,可以由老年人自行改建,政府发给修建补助或贷款。同时,政府还为养老金领取者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
瑞典老年住宅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年老者专用公寓,以老年人专用住宅单元形式设立在普通公寓中;二是服务住宅和家庭旅馆,设医务室和各种报警系统,有公共食堂;三是老人之家,为单人房间,带盥洗室,并建有公共餐厅、公共休息室、图书馆和健身房;四是公立养老院、老人慢性病房,由地方政府提供,原来的老人慢性病房以医疗为目的,1979年后,以康复为中心的新型老人慢性病房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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