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家用电器。一周前,李某借用某公司的名义及营业执照同我厂签订了一份电器产品购销合同,某公司则秘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厂知道真相后,决定拒绝发货,可又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故来信求教:该合同有效吗?
读者:王 欣
王欣读者:
该借用他人营业证照所签合同无效。
一方面,李某与公司转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违法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确立主体资格、经营地位、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李某与公司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应当受到惩处。另一方面,李某与你厂所签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上述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正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一方面,李某应赔偿你厂所受到的损失。因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经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你厂事先并不知情,而李某与公司恶意串通、并对你厂实施欺诈,故其属于“有过错的一方”。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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