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提示:经营者不会做赔本买卖,消费者不要轻信这类广告宣传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反映,日前华强北某大型商场开张时,部分电器商品打特价,其中某品牌笔记本电脑标价3999元/台。李先生排队一直排到凌晨6点,交了预付款后,商场却说电脑售完了。双方协商许久,商场只同意退还预交的货款,却没有给任何说法,商场工作人员甚至扬言就算有货也不会卖给他。李先生觉得非常不合理,但不知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对此进行了点评:
1、《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某某电器商场开张发布广告的行为,应视为对消费者发出的要约邀请。消费者李先生接受华强北某某电器商场要约邀请向其支付货款,这是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华强北某某电器商场收款的行为应视为承诺,即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至此成立。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华强北某某电器商场有货可供,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华强北某某电器商场无货可供,则双方之间的合同需解除,因华强北某某电器商场违约,消费者李先生有权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是目前消费领域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商家或以公司开业、纪念日为名,或以节假日为名,或以换季、清仓为名,推出各种特价商品吸引消费者。市消委会指出,不管经营者利用哪种名义,都掩盖不了其真实目的,就是想方说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而消费者多数是享受不到真正的实惠,有的甚至子虚乌有,完全是虚假宣传。
如该会曾接到过多宗消费者反映,某某家私店有特价商品销售,消费者拿着当天刚刊登的广告,找到销售门店,并指名要买广告中刊登的商品。服务员竟然告知消费者已售完,害得消费者白跑一趟。从这类广告中不难发现可疑之处:一是经营者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二是其标售商品的数量消费者不得而知,普遍没有预先告知消费者,明明知道消费者排长队是买不到商品的;三是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明明没有货供应给消费者,还要预先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四是一些诱人的广告字眼,吸引大量的消费者前去抢购,导致消费环境出现安全隐患,有的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等。
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天上既不会掉馅饼,经营者也不会做亏本买卖,不要轻信这类广告宣传。
作者:本报记者饶洁通讯员熊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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