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高收入者受益较多
免征额的提高幅度考验着决策层的智慧。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管理情况”一文中曾指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比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纳税减少100元/月,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纳税减少200元/月。月薪更高者,减税额也更多。
对此,有专家告诉记者:“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的确在上涨,个税的免征额上调是应该的。一个税种的改革,主要应该看两方面,一是财政能否负担;另一方面是要兼顾到税收的公平。”
在收入分配改革渐入深水区之时,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个税改革也显得更为迫切。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约3949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约占63%。
据了解,去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起草工作。
一些专家认为,免征额上调配以个税层级调整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而国际上多为4到5级税率。调整个税层级与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效果是一致的,其核心目标是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适当调高高收入阶层税率,调低低收入阶层税率,加快中产阶层的培养。
去年底,曾有方案就个税层级调整作出建议,其中,第一级从目前的500元(扣除2000元起征点后)调整为2000元,税率调整为5%;第二级调整为2000元到1万元,税率为10%。但这并非唯一选择,还有其他备选可能。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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