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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风险提示:切勿只流于形式


cye.com.cn 时间:2009-7-3 7:59:31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姜 山 我来说两句

  周四,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与之相配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亦分别由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将自7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几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创业板准入门槛的正式设定,创业板的大幕正在向市场的投资者徐徐拉开。

  作为投资者开户最重要的指引文件之一,《实施办法》着重强调了对投资者交易经验的审核,同时加强了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要求深交所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应当说,这些条款对于加强投资者对于创业板风险的认知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因为认知误区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因为成立时间短,业绩波动明显,公司管理和治理结构不成熟,风险明显高于主板,而管理层对其设定的退市规则又异常严格,投资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血本无归,如果风险教育不到位,就很可能引发大的风险事件发生,为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虽然管理层一直强调设立较高的创业板准入门槛,但从已经公布的开户资格限定看,证监会所设要求的两年交易经验对于市场中大多数的投资者而言并不算是一个大的问题,而即便是没有两年的交易经验的投资者,也仍然可以在券商充分提示交易投资风险后进行开户,仅仅是手续稍显复杂而已。事实上,创业板原先拟定的较高的准入门槛完全依赖于券商能否把好开户关,在开户流程中尽职尽责,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而不是单方面强调超额收益。

  从过去权证开户和交易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看,监管部门虽对创业板准入资格和开户流程做了严格规定,依然难以完全消除券商代签风险同意书的可能性,更无法避免故意做出单向误导行为。《实施办法》中虽针对券商规定了违反规则时的处分措施,但由于对投资者而言,要举证券商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时故意误导存在着相当难度,因而难以对券商形成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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