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风险有待防控
在以利润指标作为对赌对象时,PE或投资人有必要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和利润保障条款,这样做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
前富达基金合伙人姜华告诉记者,很多PE看起来很红火,投的项目也很多很知名,但仍然存在大量双输案例,即使PE在对赌中有相应的保障条款,但对于一个经营失败的项目来说,终归逃脱不了输掉的命运。
而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对赌失败则意味着更可怕的后果,股权转让,甚至创始人所有的股份都会被拍卖,如果即将沉没的“泰坦尼克号”为挽救命运换掉船长,那么创始人很可能就是那个被抛到海里去的人。
然而,即使如此,对于渴求资金的企业来说,在为获取资金签订对赌协议的关口,往往也会忽略掉这些风险。“我负责的很多案子中,融资企业往往是抱着破釜沉舟的心态,这对企业未来的运营固然是好,但对于协议本身往往缺少理性,会为企业未来的成长留下隐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PE负责人说。
刘章印也告诉记者:“对赌在国外发展了很多年,有非常完善而复杂的机制对投资人进行保护,当对赌模式传入中国,这些条款也被原封不动地照搬进来,但中国很多进行融资的企业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此根本没有任何改动和调整,对自身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事实上,融资企业还存在很多的议价和谈判空间,企业往往把这一权利放弃了。
那么,从专家角度来看,对赌协议潜在的风险到底在哪里,对于融资企业和投资人来说,又能以哪些方式尽量规避潜在的风险呢?
张铮律师告诉记者:“从金融角度来考虑,最好的办法就是企业少融钱,企业融钱越多,创始人的股份就会被稀释得越厉害,从人追求最大获利的本性出发,这不利于发挥创始人股东的积极性,而融钱少,企业在发展上所受到的制约相对也就小很多。”
而从管理技术角度来看,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专业团队进行估值,通过可靠的审计报告来与投资人进行博弈。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投资人通常会以自己的经验对投资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量化出不同的对赌计算公式来规避投资风险,但这些内容他们并不会向企业方透露,企业所能做的就是以自己的实际经历告诉对方自身的风险规避能力,在既往案例中,真正的实业家是能拿出令投资方信服的数据进而更改对赌协议的。
从不同对赌模式潜在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来看,刘章印告诉记者:“在以利润指标作为对赌对象时,PE或投资人有必要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和利润保障条款,这样做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尽管最高法判例承认了原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义务,但不排除其他地方法院会否认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效力,比如将投资认定为借贷,或直接加以否定,但两项条款同时签署则有利于风险规避。”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院的本次判例中,同样是经历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过程,而实践中很多案件根本熬不到最高院提起再审的时间。
“而以股份回购作为对赌标的时,一旦企业运营不能达到既定目标,创始人股东往往也拿不出现金,可能也不具备对投资人股份进行回购的能力,在这种时候,设定股份回购的对赌协议往往就需要再设定一个调整条款以规避此类风险。”刘章印说。
这一调整条款通常会这样规定,当创始人股东不具备对投资人的股份回购能力时,创始人股东将授权投资人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全部股份,而出售股份所得的收益优先向投资人支付。
而对于以可转换债券作为对赌标的的企业来说,其最大的风险则在于中国本土法律的适用问题。“可转换债券作为标的的对赌协议往往设立于有海外模式的VIE架构之上,中国本土法律缺少相关的规定,一旦出现争议,在国内很难获得支持,即使适用国外法律,也会涉及国内执行的问题,如果被投资企业不接受或不配合,也将是一个难题。”刘章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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