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1999 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里面已经强调了超越股东管理层,关注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了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也包含了员工、社区、国家、政府等等相关的利益群体,都考虑在内。 2004 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里面特别补充两条,一条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事的时候,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我们经常看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等等,侵害股东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而这其中尤以小股东权益被侵害为甚。有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2001 年到 2011 年间,约有1.2 万名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涉案标的约为 12 亿元。郭树清主席曾在去年表示,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素质远未达到世界一流,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缺乏现实的“独立人格”、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之间缺乏真实有效的权利制衡、投资者利益保护司法救济不足使市场机制对公司管理层约束不强等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创业板问题,乃至整个股市问题,都应该做好以下三点:
其一,在公司治理方面,对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的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亦须进一步提高。
其二,构建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核心制度,在诉讼形式上,应该积极吸取西方集体诉讼这一有效手段的优点,解决当前诉讼成本过大、诉讼流程冗杂等缺陷,提高中小投资人保护自身权益的动力。
其三,虽然股民维权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对于违法者来说,违法成本较小,则使得处罚不具有威慑力,这是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违规的上市公司,应始终坚持绝不姑息的态度,加大对其违法处罚力度,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意味着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这无疑将更加有利于上市公司加强治理,也标志着创业板市场向成熟又迈进了一步。时值中国经济步入十字路口,创业板的发展亦难免随之步履蹒跚,三年的成绩无法抹杀,但问题也需要直视。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公司治理以及对制度重整,将会大大提高中国创业板的成长性,进而早日实现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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