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昨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详见A10版),并自5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编辑推荐: 创业板四大配套改革呼之欲出 创业板风云乍起 十大焦点话题万众瞩目 去年3月21日至31日,证监会曾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8份反馈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证监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规则,重点强化了创业板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综合考虑创业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况,证监会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持续增长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据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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