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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四个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