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
消费者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上维权――
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网上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及维权难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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