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里我们要问:法律上规定的签字是否也包括电子签名呢?尽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早已要求各国合同法给电子签名下明确定义,并在这个前提下,采取措施取消商贸合同中有关亲笔签名或盖章方才算数的强制性规定,以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上我们始终都未能寻得电子签名的影子。可以说,没有电子签名的合法存在,网上交易行为的意义就不完整,其优势就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然,电子签名,包括网上交易本身都存在一个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但这不应成为阻止其前行的理由。目前各国正在研究相关对策,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4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最后说说电子商务交易的管辖权问题。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了一个传统交易中不可能出现的地址:网址。一方面,网址类似于地理空间中的居所,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另一方面,网址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授予的,所以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管辖区域的关联性是非常明确的。基于以上两点,将网址作为管辖权基础,从而确定管辖权即以其所属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辖区域作为管辖权的基础,使网址所属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辖区成为一个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是比较可行的。象本文中提到的外地顾客遭遇商业欺诈案例的法律管辖权就由交易网站所在的北京市相关管辖部门行使。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一项交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可能成为一项涉外合同。这也将使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都有可能涉及国际私法领域。在涉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及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是一个更为迫切的问题。传统的法律选择方式,实际上是基于地理上位置来确定的,即各连接点均以一定地理位置的存在为基础。而互联网络为我们提供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地域、国籍都不再重要。在网上,你可以随便前往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国家。你的一个行为的波及面可以达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较好地确认一个管辖法院、一个准据法呢?这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需要认真思索和考虑的问题。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交换方式,与传统交易行为相比有着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增长迅速,但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于迅猛,使得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未能及时建立。现在电子商务繁荣的背后已经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消除隐忧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网上商务行为,使竞争更加公平,同时也避免产生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纠纷。本文只是针对现阶段阻碍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几个瓶颈问题展开探讨,这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就象本文的标题一样,其目的只是在于探寻我国电子商务与法制环境的微妙平衡,电子商务未来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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