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将创业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哈尔滨市近日出台《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1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009年到2010年,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3万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放宽市场准入。根据《意见》,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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