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方面获悉,《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七类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根据《办法》,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7类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据悉,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失业人员凭此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指定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岗位推荐服务等。此外,失业人员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失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保持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馈求职、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情况。
《办法》指出,失业人员如果出现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人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自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等情形,将被注销其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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