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怎么定,今后可不再是老板说了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该法规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三种情形职工可提出工资协商
新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休假及福利要写入集体合同
新条例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企业阻挠集体协商最高罚款三万
新条例还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保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落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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