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和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近日,《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鼓励相关企业以多种方式投资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该办法将于8月4日正式生效。
所谓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根据该办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可经营包括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等业务,但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投资对象也不可为关联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对象限未上市企业。此外,经双方同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成都市发改委表示,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可撤销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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