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公布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特许人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经营信息。根据要求,特许人应当披露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我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依法披露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特许人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应当予以披露。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依法披露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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