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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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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